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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检查医美广告29878条,有人被罚百万,51家机构停业整顿!

近几年,医美行业发展迅速,各个整形医院为了宣传也各出奇招,发布了大量的广告。在公交车站、电梯、路边广告牌、甚至厕所里,我们会经常看到医疗美容机构的广告。最近,新京报智慧城市研究院与新浪黑猫投诉平台联合发布了一个关于医美投诉的报告。报告显示,14.04%投诉虚假宣传,20.64%投诉受到欺骗。从投诉比例来看,医美广告虚假宣传问题严重,那么,从国家卫健委关于医疗问题专项治理的结果来看又是怎样的呢?
    近日,国家卫健委在《关于就“非法医疗问题专项治理方面取得的进展和成效”的回应》中公布了相关数据。数据显示,自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一年内,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医疗美容广告29878条次,责令743条医疗美容广告予以改正,51家机构停业整顿,查处违法医疗美容广告251件,罚没款270万元。

新京报智慧城市研究院关于医美投诉数据

自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正式实施以来,医美广告违规行为陆续被曝光。医美视界梳理医疗机构互联网广告宣传违法案件时发现,其主要突出问题在于广告宣传中广告语用词不规范、手术效果图作假、医生和专家过度包装、擅自使用明星照片宣传等。

广告语太夸张,吹牛要受惩罚

“一次紧致年轻10岁,让岁月青春定格”

广告适当夸大效果可以理解,但是毫无根据地极限夸大就会出现问题。据中国青年网报道,一位到海南旅游的叶女士看到一家美容院的广告就心动了。它的广告语是“一次紧致年轻10岁,让岁月青春定格”“立体五官,让您年轻10—20年”。叶女士花了2万多元做脸部整形,但手术后却出现下巴歪、额头有坑等情况,叶女士多次上门维权被拒。随后,经叶女士投诉,当地工商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其广告语涉嫌虚假宣传,责令整改。

某整形机构广告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逐步完善的环境下,在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表示医疗功效的断言等都是涉嫌违法的行为。那么这些词语都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呢?首先,需要注意与“最、极、级、一、首、家、国”有关的极限词:最先进、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第一、唯一、首家、国家级、世界级、顶级、世界领先等。另外,与疗效类有关的词也要留心:治愈率、根除、根治、无痕、无创、不留疤、无痛、无副作用、效果明显、效果显著、死角、当天见效、立马见效等。

医生包装过度,罚款25万元

“明星御用、领军人物 、殿堂级大师”

医美行业内对医生和专家的宣传中常常会使用“顶级、泰斗级、殿堂级的大师、名家、领军人物、明星御用”等等炫目的名词来增加噱头,彰显医院雄厚的实力。据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消息,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一则“整形美容医院虚假宣传被罚25万--XX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案例。这则案例中的广告介绍用了很多溢美之词来包装该医院的医生和专家的地位。但是,这些词语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当地市监局的执法人员以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违法广告案例
 

擅用明星照宣传,引发肖像权纠纷

“从20到40,它让您感到遗憾了吗”

部分医美机构在对外宣传时除了会使用真人整形案例做宣传外,还会使用具有明星效应的艺人、演员的照片来激发消费者变美的心理。在OpenLaw 裁判文书检索网站检索发现,大量医美机构与明星艺人存在肖像权、名誉权等民事纠纷。

国家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是某些整形机构往往会擅自在企业宣传网站和其他媒体平台上发布类似“揭密女星神奇变美的真相”“从20到40,它让您感到遗憾了吗”、“上帝欠你的,微整形还给你”等文章,并直接说某某进行了鼻部、颌面、削脸、缩唇等整形手术,并使用大量照片用以推广宣传自身的整形美容业务。有的文章不乏涉嫌诽谤、侮辱,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因此,医美机构在做整形美容类诊疗项目的商业宣传时,要尊重公民的名誉权和肖像权,慎用公民照片,不随意捏造事实。求美者则不能盲目的跟风,对于有关明星的整形广告宣传,要有自己的判断。

捏造技术名词,虚构名医或专家坐诊

“干细胞美容,最先进的‘冻龄’技术”

医美广告还常常用新词汇混淆视听、将简单手法包装成新理念、新技术,对求美者造成诱导。比如说“生物焊接双眼皮”“黄金纳米金祛眼袋”等新奇整形概念。但其实整形美容手术祛眼袋的方法本质上就那么几种:激光、抽脂、开刀、射频消融、超声。“纳米”、“黄金”字眼等纯粹是吸引眼球的炒作。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43岁的李女士在2018年9月时,看到一所整形美容机构打出了“干细胞美容”的广告,声称在脸部注射干细胞可以抚平面部皱纹,长期美白皮肤,是目前最先进的“冻龄”技术。李女士一共花费了5余万元注射了4针。然而,今年2月以来,她感觉脸部皮肤又开始松弛,与当时店员承诺的“长期效果”不符。随后,她到多家医院整形美容科咨询,均被告知“干细胞美容”纯属噱头。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整形美容科主任郭亮告诉她,干细胞技术仍处于临床研究阶段,在国内还未临床应用阶段,湖北省内还尚未开展干细胞疗法用于美容或抗衰,求美者切勿盲目相信。

除了捏造技术名词,还虚构名医或专家坐诊来欺骗消费者。据齐鲁网报道,山东临沂市民王女士在某美容医院花25000余元找上海专家做手术,术后鼻子化脓假体漏出。随后当地记者调查发现,为王女士做手术的专家医生的身份存在很多疑点,疑似虚构身份来吸引消费者。在采访中,院方面对记者质疑该专家身份的问题三缄其口,以保密为由拒绝透露具体身份。记者根据宣传海报上的信息去网上检索,发现并未搜到有关该教授的信息。于求美者而言,可以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医生的资质,确保该医生是有证行医,有技术保障。


 

宣传超范围的整形项目

冒充三甲做“下颌整形”手术

医美整形项目分为四级,对于很多项目来说,门诊级别的医疗机构是没有进行相关手术的资质的,如果做超出范围的大手术,那就是违规。据解放网报道,上海欧雅门诊冒充三甲违规开展整容手术,造成多人整形失败。据悉,该门诊部自称系“某三甲医院整形vip中心”。但是,该三甲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医院与欧雅门诊并无任何关系,欧雅门诊是一家独立的医疗机构”。而且,这家医疗美容门诊部官网上也明确表示可以进行“下颌整形”等高风险手术。其在官网上还标注,已有67人对该手术项目进行评价。在欧雅门诊咨询师的微博上,也张贴出了许多下颌角手术的术后案例照片。

实际上,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下颌整形”手术为四级美容外科项目,仅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方可进行,主持手术医师需为高年资的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一名业内人士直言,门诊部是不被允许开展这类高风险手术的,因为门诊部缺乏全套的急救设施,也无法为此类创伤大的手术在术前准备好充足的血液储备,一旦手术失败,就可能会危及生命。

广告用语与事实不符 罚款25万元

“NS爆脂技术 轻松实现曼妙身材”

广告法明确规定不能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而某些广告语依然会夹杂一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试图鱼目混珠。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上海市黄浦区查处了比华利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设计、制作并发布含有“董教授发明的美骨秘颜专利技术获得国务院颁发的‘科技创新奖’”“NS 爆脂技术四大优势 轻松实现曼妙身材 最安全最有效最轻松最具优越性”内容的广告用语。该公司上述广告宣称没有客观依据,与事实不符。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一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是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是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未经审查发布广告  罚款100万元

“走向康复之路:175412例患者康复”

医疗药品广告未经审查是不能随意发布的。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5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2019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其中北京京科肝泰医院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通过自设网站、户外媒介发布含有“走向康复之路:175412例患者康复”“全科医学协作平台 解放军医学院(协作单位)”等不实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18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万元。

傍“华西”名牌,贴“最牛”标签 

“全球专家汇”“国内重点示范基地”

“全球专家汇”、“国内皮肤病重点示范基地”、“中华医学会”是合作伙伴……某些医疗机构经常为自己贴标签、傍名牌,以误导消费者。据成都商报记者报道,部分医疗研究机构存在傍“华西”的行为,为自己贴上“全国最牛医院”的标签。工商部门对此进行了专项整治,全面检查了全市非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多家名称中含有“华西”字样的医疗及研究机构的经营场所、自办网站、印刷宣传品等广告宣传情况,凡不按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并对涉嫌违法的医院进行了案件初查。

美化术后效果照,国外罚款1亿韩元

美丽日记可造假,一套标价2000元

对于医美广告违规的处罚,国外同国内一样处罚很严厉。据上海热线新闻频道报道,韩国有两家医院将整容前后对比照进行特殊处理后用作广告宣传,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公平交易委员会对这两家违规医院处以1.07亿韩元罚款。据悉,医院在拍摄术后效果照时,模特并非素颜上镜,从彩妆到美瞳,“全副武装”后会前往专门的摄影棚拍摄,而术前照片则是要多憔悴有多憔悴。不仅如此,有的医院还花钱雇枪手,或让医院的工作人员写手术后记,以误导网友和患者。

韩国医院手术前后对比图

不久前,新氧平台就被媒体爆出商家涉售违禁,美丽日记存在造假的消息。其中有商家明码标价美丽日记2000元一套,手术前后对比图数百元一套,这俨然形成了一条网络黑色产业链。医美机构应该吸取教训,规范自身行为,才能保障机构长远的发展。求美者在看案例的时候也应多方求证,不要轻信。

现今,国家医美广告乱象的虚假宣传问题亟待解决,各机构都应该予以重视,规范广告行为,医美机构可以从上述几个较为突出的方面着手整改,以免被罚。求美者则应该警惕整形广告的虚假成分,以免上当受骗。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部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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