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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非法行医毁容女子维权,3个月后她却突然成了被告


近日有媒体报道,37岁的周女士在岳阳一家医美机构做水光针项目“毁容”后,在多个平台上发帖维权和求助,却被另一家美容公司告上法庭,起诉周女士侵犯其名誉权。
 
女子毁容后发帖求助维权,美容公司起诉其侵犯名誉
 
据今日女报报道,今年5月9日,周女士在昱X医疗美容由院长胡某为她打了水光针,术后周女士脸上出现密集的有规则的红丘疹。胡某认为“就是有点炎症”,建议她吃消炎药。10天后,吃了消炎药的周女士脸上的红丘疹不但没有消退,反而越来越严重。随后周女士辗转多地医院求医,医生的意见是“很难处理”。
 

周女士打水光针后满脸红丘疹

 
后来经过相关部门查实,胡某没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其擅自给周女士进行水光针注射,属于非法行医。涉事医美机构被行政处罚5000元,停业整改违法行为。
 
然而,周女士却在8月19日收到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这件事源于周女士的网上发帖。
 
7月29日,周女士她在朋友圈发了一条求助信息:“我5月9日在岳阳《铭X美容:昱X医疗》打水光针导致严重毁容了,差不多三个月时间,看了好多专家一直没有好的治疗方案,拜请强大的朋友圈转发,请求朋友圈资源找到有缘专家帮帮我。”
 
在这条求助信息后,周女士还添加了自己被“毁容”的8张图片以及权威医院的诊断报告。类似的信息,周女士还发布到了其他社交平台。而就是因这些维权信息,她成了被告。
 

周女士在朋友圈发的求助信息

 
把周女士告上法庭的,是湖南铭X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X美容公司”)、岳阳楼区东茅岭铭X美容店、岳阳楼区城陵矶铭X美容店。上述三家美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分别是欧某立、欧某伟、欧某珊。
 
原告在民事起诉书中称,周女士是和昱X医疗美容发生的纠纷,铭X美容公司和昱X医疗美容是完全不同的法人主体,从事的是不同业务内容。周女士在对外发布信息时,损害了“铭X美容”的品牌,导致其社会声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营业额下跌,且损害后果仍在持续。原告要求周女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对于铭X美容公司告自己损毁名誉,周女士不认可:“铭X美容公司和昱X医疗美容法人代表是同一人,公司地址完全在一起。而且,他们一直公开宣称昱X医疗美容是铭X美容公司的品牌之一,现在昱X医疗美容违法了,我怎么就不能提铭X美容公司呢?况且,我现在已经删除了这条信息。”
 
医美机构:顾客索赔数百万,发帖侵犯名誉,将依法维权
 
8月19日,铭X创始人、昱X医疗美容法定代表人欧某立回应称:“周女士故意混淆两家公司对其的侵权行为,并肆意发帖,已构成名誉侵权,侵权公司已经起诉;造成周女士脸部出现状况的虽然是我公司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但发生在公司,我们已经明确表态:先垫付所有治疗费,待治疗终结,公司也会帮员工一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周女士因经济紧张,提出200万到500万元高额索赔,并无调解诚意;周女士言而无信,说好协商处理又四处发帖,公司将依法维权。”
 

 
8月25日,记者见到了欧某立和其妹妹欧某伟。欧某立表示,事情发生后,她们除了给钱让周女士去长沙和上海治疗,也找了全国很多知名医生咨询,但一直没有好的治疗方案。
 
“她可以随便选择一家正规的三甲医院治疗,所有费用都由我们承担。”欧某立说,“最开始去湘雅二医院做检测,医生建议采取手术的方式将肉芽肿挖出,但她对此比较恐惧,导致一直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现在,该我们承担的责任都承担了,罚款也罚了。”
欧某立承认,胡某确实是昱X医疗美容的行政院长,且没有医师资质,“这次胡某对周女士进行面部手工注射水光针以及添加药品,都是他的私人行为,注射的美容产品也都是他私自采购,我们完全不知情。现在我们公司也成了受害者,我们也要起诉他。我们已经把他开除了”。
 
对于为何为起诉周女士,欧某伟称,铭X美容公司和昱X医疗美容属于商业合作关系,两家公司的法人主体不一样。“我们多次要求她停止侵犯铭X美容公司的名誉权,但她不听,加上她和昱X医疗美容的协商谈不拢,所以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欧某伟说。
 
法律专家:如有证据则侵权可能性不大,解决医美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
 
针对该事件,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法务部主任曹伟律师分析认为,首先,铭X美容公司和医美机构确实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但周女士表述时在生美品牌和医美品牌之间用了“:”,如果周女士能够出具证据,证明生美企业确有医美机构是其旗下品牌企业的宣传证据时,则法院判决周女士行为构成侵权可能性不大。
 
其次,如法院查实周女士在信息传播中内容属实,则法院判决周女士构成侵权可能性不大。
 
第三,对于医疗机构负责人提到的周女士确有高额索赔行为,则医疗机构有权利予以拒绝,可以按照正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如医调委协商、诉讼途径等。
 
近年来,求美者维权反遭医美机构起诉的事件时有发生。当出现医美纠纷时,有些不理性的求美者采取了拉横幅、聚众闹事、网上散布不实信息等过激行为,扰乱了医美机构的正常经营秩序,侵犯机构名誉,医美机构则直接将“医闹者”诉至法院。
 

2014年,一女子在整形医院当众脱衣。

 
曹伟律师表示,当医美机构遇到“天价索赔”和“医闹”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应该忍气吞声,而要积极取证,可以到公安部门、行业协会、司法部门寻求帮助,追究不良客户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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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医美索赔不是要多少就赔多少

近年来,医美纠纷中求美者“天价索赔”的事件并不少见。据《法制日报》报道,林女士在南昌某整形医院进行了脸部抽脂手术,术后,她发现自己皮肤不平整、双侧面颊僵硬和面部色素沉着。因与医院多次交涉不成,林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889万余元。庭审中,鉴定人员一致认定林女士未达到伤残等级,最终,法院判决医院退还林女士的手术费,并赔偿5万多元。
 

媒体报道医美“天价索赔”事件并不少见

 
无独有偶,据《北京晚报》报道,李先生在北京一家医疗美容机构进行了毛发移植手术,术后出现斑秃、毛囊炎等问题,他将医美机构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300万元。经鉴定,医美机构确实存在医疗过错,但李先生不构成伤残,法院考虑斑秃确实对李先生形象产生影响,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律师:医疗损害赔偿应依据鉴定结果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法务部主任曹伟表示,医美是否毁容以及赔偿标准应当依据医疗鉴定结论。他说,鉴定结论能够清晰地表明医美机构在医疗行为过程中的过错参与程度,责任鉴定比例是赔偿的依据,也是医美机构是否有过错的依据。 

曹伟律师表示,医美是否毁容以及赔偿标准应当依据医疗鉴定结论。
 
有律师表示,《医疗纠纷处理条例》明确规定,赔偿是有法律标准的,求美者提出的赔偿诉求需要有法律支撑,可以通过鉴定机构或法院来鉴定求美者的医疗损害程度,由法院根据医疗损害程度来判决求美者应当获得多少赔偿。
 
如今医美行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天价索赔”事件,医美从业者应该引起注意和反思。曹伟指出,第一,如今信息量越来越大,求美者知道的越来越多,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医美机构再用过去那种忽悠、糊弄的方式,极有可能诱发纠纷和维权的产生;第二,医美机构应加强自律,医疗美容事业的发展主要是靠医美质量,不抓好医美质量,仅靠营销,终究会引来更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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